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通过原告提供的手机号码、传真、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等,通知被告、第三人通过诉讼平台进行案件关联和身份验证。
被告、第三人应当通过诉讼平台了解案件信息,接收和提交诉讼材料,实施诉讼行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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