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