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录像设备。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庭安装使用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7-0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