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对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拍录、复制、删除和迁移。行为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7-0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