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诉讼服务平台以及其他便民诉讼服务平台,为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
对提供查阅的录音录像,人民法院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7-0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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