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调解书约定给付特定标的物的,调解协议达成前该物上已经存在的第三人的物权和优先权不受影响。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