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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