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