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第十六条 质证开始前,由书记员查明质证参与人是否到场,宣布质证纪律。
质证开始时,由主持质证的审判员核对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宣布案由,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名单,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告知质证权利义务以及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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