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庭审活动开始前,书记员应当宣布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庭纪律。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