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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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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