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未分类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未分类 第四条 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