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四、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四、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安排自2001年9月15日起生效。本安排的修改文本自2020年3月1日起生效。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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