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07-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