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