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 第四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六个月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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