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案件经重新审理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维持原决定;
(二)原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决定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决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三)原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决定结果错误的,应当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决定;
(四)原决定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赔偿申请进行实体处理的,应当撤销原决定,驳回赔偿申请;
(五)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赔偿委员会依法审查并确认后,应当撤销原决定,根据协议作出新决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7-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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