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赔偿请求人在重新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准许撤回赔偿申请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决定。
赔偿委员会准许撤回赔偿申请的决定送达后,赔偿请求人又重复申请国家赔偿的,不予受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7-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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