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