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具有相应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应当向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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