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被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提起赔偿诉讼,申请人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后没有起诉或者当事人约定仲裁的,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已经起诉的,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