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