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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