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在2001年7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专利法的规定确定民事责任;发生在2001年7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专利法的规定确定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