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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