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0-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