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定施行前的,不适用本规定。
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定施行前的,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