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