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 第九条 被诉侵权物既可以作为繁殖材料又可以作为收获材料,被诉侵权人主张被诉侵权物系作为收获材料用于消费而非用于生产、繁殖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07-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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