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侵害品种权的事实,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先行判决停止侵害,并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责令采取消灭活性等阻止被诉侵权物扩散、繁殖的措施。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07-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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