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第七条 本解释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