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被诉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的,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
被诉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且持续到2009年10月1日以后,依据修改前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侵权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确定赔偿数额。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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