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患者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受到损害提起侵权诉讼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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