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明知是军事通信线路、设备而指使、强令、纵容他人予以损毁的,或者不听管护人员劝阻,指使、强令、纵容他人违章作业,造成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的,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
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忽视军事通信线路、设备保护标志,指使、纵容他人违章作业,致使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构成犯罪的,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7-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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