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补贴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一)有关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
(二)有关是否征收反补贴税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
(三)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补贴税以及承诺的复审决定;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补贴行政行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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