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六条 在我国管辖海域内,因海上航运、渔业生产及其他海上作业造成污染,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管辖该海域的海事法院管辖。
污染事故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外,对我国管辖海域造成污染或污染威胁,请求损害赔偿或者预防措施费用提起的诉讼,由管辖该海域的海事法院或采取预防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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