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申请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自其收到决定撤销案件、终止侦查、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再审改判无罪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
办案机关未作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但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的,依法应当受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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