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已经过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民事争议的事实进行审查。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