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