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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