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在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并应当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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