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一)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二)实施了被诉垄断行为;
(三)被诉垄断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四)实施被诉垄断行为缺乏正当理由。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4-06-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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