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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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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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