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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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可以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涉及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的,参照本解释处理。
...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解释所称建设单位,包括包销期满,按照包销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尚未销售的物业后,...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中,涉及有关物权归属争议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为...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因物权法施行后实施的行为引起的建筑物区分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