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四十条 中介人未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技术合同成立的,其要求支付报酬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委托人支付其从事中介活动必要费用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介人隐瞒与订立技术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根据情况免收报酬并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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