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0-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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