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的;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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