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一)需要向赔偿义务机关、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调取案卷或者其他材料的;
(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委托鉴定、评估的。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09-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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