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有殴打、虐待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适用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予以赔偿。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09-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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