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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